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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我國現行《商標法》第四十條規則:“注冊商標有用期滿,需求持續運用的,商標注冊人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依照規則處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未能處理的,能夠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每次續展注冊的有用期為十年,自該商標上一屆有用期滿次日起核算。期滿未處理續展手續的,刊出其注冊商標。“
依據《商標法》第五十條注冊商標被吊銷、被宣告無效或許期滿不再續展的,自吊銷、宣告無效或許刊出之日起一年內,商標局對與該商標相同或許近似的商標注冊請求,不予核準。
續展權是指商標權人在其注冊商標有用期屆滿前,依法享有請求續展注冊,然后延伸其注冊商標保護期的權利。
注冊商標的有用期為10年,自核準注冊之日起核算。注冊商標有用期滿,需求持續運用的,應當在期滿前12個月內請求續展注冊;在此期間未能提出請求的,能夠給予6個月的寬展期。每次續展注冊的有用期為10年,自該商標上一屆有用期滿次日起核算。寬展期滿仍未提出請求的,刊出其注冊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