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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個人將住房出租給他人用于居住需按規定繳納相關稅收。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24號)規定,自2008年3月1日起,對個人出租住房,需繳納下列稅收:
1、營業稅:租金收入的1.5%(若你收取月租金未達到3000元,可免征營業稅)。
2、房產稅:租金收入的4%。
3、個人所得稅:在實行查實征收方式下,計算個人所得稅時,用租金減掉還應繳納的其他稅費及允許扣除的修繕費(每次以800元為限)后的余額如超過4000元時,再扣除20%的費用,如未超過4000元的扣除800元費用,乘以10%。
4、城建稅等附征稅費:按實際繳納的營業稅稅額分別乘以7%繳納城建稅,乘以3%交納教育費附加,乘以1%交納地方教育附加。
國家稅務總局沒有制定關于出租房子的綜合稅率。